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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0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19年3月,公司经“招拍挂”以54 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19年4月起,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一期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10 0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900万元(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3)2020年6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75 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49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 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房地产开发成本=10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900+(28 350+10 000)×5%=2 817.5(万元)。
加计扣除=(28 350+10 000)×20%=7 6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28 350+10 000+2817.5+490+7 670=49 3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