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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在外省乙地开采原油12000吨,对外销售8 000吨,不含税销售额4 000万元。合同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每月16日为付款日,5月份收款为合同总金额的60%,其余款项分别在6月和7月等额收回。本月实际收到货款2000万元。
(2)在本地开采原油50万吨,对外销售原油8万吨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 600万元,用开采的同类原油30万吨加工生产成汽油7.2万吨。
(3)开采天然气300万立方米,开采成本为400万元,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进口原油40万吨,用于加工生产成汽油11.6万吨;进口原油共支付买价72 0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入境前的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用60万元、保险费11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5)购置炼油机器设备10台,每台单价2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共计26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6)在本地批发销售汽油16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6 000万元。
(7)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6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68万元(未放弃免税权)。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6%,关税税率2%,汽油1吨=1 388升,消费税税率1.52元/升,天然气资源税税率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