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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某县城的工矿基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开采原煤6 000吨,将其中5 000吨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00 000元(不含增值税);将其中1000吨连续加工成居民用蜂窝煤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40 000元(含增值税)。该矿山原煤资源税税率为5%,当期购买采煤机械发生增值税进项税1 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材料发生进项税13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材料发生运费5 000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该企业应纳资源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原煤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用自产原煤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应以移送的原煤数量乘以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500 000/5 000×6 000×5%=3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