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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企业2020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2 500万元,发生的税金及附加48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5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36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
(2)计入成本费用的全年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 000万元(含向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2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8万元。
(3)向低税负地区关联企业借款9个月用于生产经营的2 000万元的利息支出150万元(该企业对本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80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4)发生广告费支出1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广告费为15万元。
(5)发生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10万元)。
(6)营业外支出80万元中的50万元为违反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支出,10万元为诉讼费支出,20万元为违反政府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
(7)转让其代企业前三大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取得收入140万元。但因历史原因,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该部分限售股的原值,故已全额记入投资收益。
(8)企业2020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5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该企业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0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00%=2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 000×14%=1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140=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 000×8%=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80=1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 000×2%=20(万元),无须调整。
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10=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