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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试题(2646题)


甲礼花厂2021年4月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的成本为37.5万元,支付乙厂加工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当月交付完毕,乙厂已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甲厂将加工收回的焰火的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焰火并在当月将其80%以分期收款的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本月收取货款的70%,余额在下月付清,当月对方未支付货款。甲厂另将剩余的20%A型焰火赠送给客户。甲厂当月上述行为应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是(    )万元。(已知,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A.2.13

B.1.35

C.3.33

D.9.83


知识点:第三章 消费税法


参考答案:C


解析:

(1)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对外销售的,不缴纳消费税。本题中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7.5+5)/(1-15%)×60%=30(万元)<38万元,因此应缴纳消费税:①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7.5(万元)②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2)赠送给客户的20%的焰火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80%销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计算纳税,本月约定收取36万元的70%,即使未收到,也应纳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税额的40%用于连续生产的,已纳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甲厂销售A型焰火应缴纳的消费税=36×70%×15%+(36/80%×20%)×15%-7.5×40%=2.13(万元)(3)甲厂当月应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的合计数=1.2+2.1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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