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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21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乙公司,该房屋成本价为27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不含税价值为300万元。
(2)采用直接收款交易方式销售可直接办理入住的商品房,含税房款117 3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 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 000平方米,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120 000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收到预收账款9 99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客户办理入住并向其收取含税价款12 6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300万元。
(6)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6 000万元。
(7)支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1 800万元。
(8)以包工包料方式将某建筑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丙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22 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5)计算甲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5)购买机械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3%=39(万元)
购置不动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 000×9%=540(万元)
支付设计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 800×6%=108(万元)
支付给丙建筑公司的工程结算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2 500×9%=2 025(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39+540+108+2 025=2 7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