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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增值税税收优惠),2022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20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70万元。
(2)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60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运费4.36万元。
(3)将某业务单元的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收取转让款1 000万元。
(4)转让持有的某基金产品,卖出价为1 261.2万元(含税),买入价为1 060万元(含税)。
(5)本月购进一批电脑用于软件产品设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00 000元。
(6)向我国境内乙企业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40万元,与转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收入60万元,已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另转让与专利技术配套使用的设备一台并收取设备培训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不含税金额50万元,设备培训费不含税金额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6)判断该软件企业的实际税负并计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520×13%一8.16×520/(520+70)-1.3=59.11(万元)
实际税负=59.11/520×100%=11.37%>3%。
软件生产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销售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的税额=520×3%=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