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100方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应收账款询证函前,将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进行了核对,确定两者保持一致。
(2)因被审计单位对乙公司的某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审计项目组拟不对该笔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3)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万元,回函金额为95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审计项目组据此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
(4)适逢甲公司人员到丁公司办理业务,带回了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转交给审计项目组成员,回函显示无差异,审计项目组确认了询证函回函为寄发的原件,认可了该回函结果。
(5)戊公司在询证函回函中注明:“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回复是戊公司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该条款不影响回函的可靠性,认可了回函结果。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1)恰当。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3)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4)不恰当。由被审计单位转交的询证函回函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
(5)不恰当。该条款影响回函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