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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018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为存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为1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7.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该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涉及所得税会计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8年1月1日,以1 043.27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6%,年实际利率为5%。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债权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2018年1月1日,以2 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5%。甲公司将其作为债权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所得税。
(3)2017年11月23日,甲公司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支付购买价款等共计1 500万元。12月30日,该设备经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税法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假定甲公司该设备预计净残值为零,符合税法规定。
(4)2018年6月20日,甲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2018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018年12月10日,甲公司被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支出的金额为10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7)2018年计提产品质量保证16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80万元。该公司提供的上述质量保证服务属于法定质保,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8)2018年没有发生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
(9)2018年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甲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计算甲公司2018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3)编制甲公司2018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不为整数的,保留两位小数)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1)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1 043.27×5%(事项1)+(1 500×5/15-1 500/5)(事项3)+10(事项4)+100(事项6)+(160-80)(事项7)=5 337.84(万元)。
应交所得税=5 337.84×15%=800.68(万元)。
(2)“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5/15%+(3)200+(5)50+(6)100+(7)(160-80)]×25%=13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32.5-15=11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7.5/15%×25%=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2.5-7.5=5(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117.5-50×25%)+5=-100(万元)。
所得税费用=800.68-100=700.68(万元)。
(3)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700.6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00.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其他综合收益 12.5(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