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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立足建筑业的上市公司,除了向客户提供传统的建筑施工业务及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之外,还向建筑产业数字化转型,为客户提供数字化软硬件产品开发、应用解决方案及相关咨询服务。2×20年度,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20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20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乙公司自有土地上为乙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2×20年3月1日起,甲公司开始对办公楼项目进行施工,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5 000万元。2×20年12月31日,经协商合同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范围,附加装修办公楼的服务内容,合同价格相应增加4 500万元,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增加3 000万元。假定上述新增合同价款不能反映装修服务的单独售价。截至2×20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6 480万元。
假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的建造办公楼项目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2)2×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数字化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系统,合同总价款为3 0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 600万元。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丙公司所有。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合同签订日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出具终验报告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20年4月10日起,甲公司开始进驻丙公司办公现场进行软件开发,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50万元,已存入银行。至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丙公司定制开发的数字化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系统进入里程碑验收阶段,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
如期收到丙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1 950万元,已存入银行。截至2×20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1 400万元,均为定制开发该软件系统业务的研发人员薪酬。
(3)2×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针对丁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具体问题,为改善其业务流程提供建筑咨询服务,并出具专业的咨询意见。双方约定:甲公司仅需要向丁公司提交最终的咨询意见,而无须提交任何其在工作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如果丁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丁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等于甲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加上30%的毛利率,该毛利率与甲公司在类似合同中能够赚取的毛利率大致相同。
本题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对于合同变更部分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陈述理由。
(2)根据资料(1),计算甲公司该项建造服务2×20年度应确认的收入和成本金额。
(3)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为丙公司定制开发软件系统业务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还是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并说明理由。
(4)根据资料(2),说明甲公司2×20年该项定制软件开发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应确认的收入与成本,并陈述理由。
(5)根据资料(3),判断甲公司为丁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咨询意见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还是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1)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理由:由于新增合同价款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装修服务的单独售价,且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
(2)甲公司该项建造服务2×20年12月31日合同的履约进度=6 480/(15 000+3 000)×100%=36%,2×20年度应确认的合同收入=(20 000+4 500)×36%=8 820(万元),2×20年度应确认的营业成本=(15 000+3 000)×36%=6 480(万元)。
(3)甲公司为丙公司定制开发软件系统业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理由:
①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丙公司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且如果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4)甲公司2×20年该项定制软件开发业务2×20年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收到的合同价款应计入合同负债,待开发项目取得终验报告时点确认收入;发生的人员薪酬支出,应归集为合同履约成本,待开发项目具备收入确认条件时,将已归集的合同履约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理由:甲公司为丙公司定制开发软件系统业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应当在丙公司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即甲公司取得终验报告时点确认收入。
(5)甲公司为丁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咨询意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理由:甲公司为丁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是针对丁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提供的,甲公司无法将最终的咨询意见用作其他用途,表明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同时,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如果丁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可以主张其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表明甲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