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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甲公司是一家经营日用品便利店业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全国拥有500多家便利店(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中在乙省拥有便利店80家,2×17年11月20日,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位于乙省某小镇的丙便利店予以出售。相关资料如下:
(1)2×17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转让丙便利店的协议,协议规定转让价格为500万元;转让时间为2×18年2月10日,转让日丙便利店所有资产负债均由丁公司承接;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需按照转让价格的20%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该协议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所有要件。甲公司、丁公司的管理层已经批准该协议。
(2)2×17年12月31日,丙便利店停止营业。当日,丙便利店的资产总额为800万元,负债总额为350万元(其中,应付2×17年度便利店房屋租赁费50万元,将于2×18年1月10日支付)。甲公司预计因出售丙便利店需支付的相关税费为60万元。
(3)2×18年2月10日,丙便利店的资产总额为75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300万元,库存商品360万元,应收账款90万元),负债总额为300万元(全部为应付账款)。
(4)2×18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办理了丙便利店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接手续。当日,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转让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已收存银行。甲公司和丁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公司2×17年度财务报表于2×18年3月15日对外提供,除上述所给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判断甲公司出售的丙便利店是否构成终止经营,并说明理由。
(2)判断甲公司出售丙便利店的交易在2×17年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还是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并说明理由。
(3)说明拟出售丙便利店的资产及负债在甲公司2×1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列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计算拟出售丙便利店的交易对甲公司2×17年度利润表的影响金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1)不构成终止经营。理由:尽管丙便利店是一个处置组,也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但由于它只是一个小镇的便利店,相对于甲公司在乙省以及全国的经营规模来说,该便利店不能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也不构成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因此该处置组并不构成企业的终止经营。
(2)属于日后非调整事项。理由:出售丙便利店不属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是日后期间对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进行出售的新业务。按照第42号准则,即使日后期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依然属于非调整事项。
(3)该丙便利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800-350=45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500-60=44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因此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450-440=1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总额=800-10=790(万元)。
拟出售丙便利店的资产在甲公司2×1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列报的项目为“持有待售资产”,列示金额为790万元。
拟出售丙便利店的负债在甲公司2×1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列报的项目为“持有待售负债”,列示金额为350万元。
拟出售丙便利店的交易对甲公司2×17年度利润表的影响金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