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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并同时约定该批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该条款规定:产品售出后1年内,如发生正常质量问题,甲公司将免费负责修理。根据以往的经验,若出现较小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收入的2%;若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收入的3%。据预测,本年度已售产品中,估计有7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有20%将发生较小质量问题,有10%将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甲公司2018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当年未发生修理费用。该公司提供的上述质量保证服务属于法定质保,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已知2018年1月1日“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期初余额为0,“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为0。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公司2018年应确认的“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额为21万元
B.甲公司2018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5.25万元
C.甲公司在2018年针对产品质量保证所做的处理对“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0
D.甲公司在2018年针对产品质量保证所做的处理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为26.25万元
参考答案:ABC
解析:
甲公司应确认的“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额为=3 000×(70%×0+20%×2%+10%×3%)=21(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21×25%=5.25(万元)。参考分录:借:销售费用 21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1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25 贷:所得税费用 5.25因此影响损益的金额=5.25-21=-15.75(万元)由于该保修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本年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