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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21年5月10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 40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21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0万元、增值税15.6万元,另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280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2 520
B.2 540.4
C.2 800
D.2 820.4
参考答案:C
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对外出售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如果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 400+120+280=2 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