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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年 10 月 12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和丁公司章程的约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持有丁公司 55%、25%、20%的表决权资本;丁公司设股东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60%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作出,丁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任,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决议,主持经营管理工作。不考虑其他因素,对甲公司而言,丁公司是( )。
A.共同经营
B.联营企业
C.合营企业
D.子公司
参考答案:B
解析:
由于丁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60%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作出,因此甲公司持股 55%并不能控制丁公司,丁公司并非甲公司的子公司;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或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加均大于60%,所以丁公司并非甲公司的合营企业;同时丁公司也不符合共同经营的定义,故正确答案为B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