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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以下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业务:
(1)2×15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一项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0万元,该商标权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甲公司预计该项商标权受益期限为8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2)2×17年1月1日起甲公司允许B公司使用该商标,使用期限为一年,并取得租金收入150万元,及增值税销项税额9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3)2×18年12月31日经过测试,甲公司预计该商标权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并且只能在今后3年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甲公司计提了减值准备。同日丙公司承诺两年以后以200万元购买该项商标权,甲公司计划将该项商标权与2×20年年末出售给丙公司。
(4)2×20年12月20日甲公司将该项商标权出售,取得银行存款265万元(包含增值税税款1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15年7月取得该项商标权及其在2×15年、2×16年摊销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17年出租业务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18年该项商标权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该项商标权2×19年、2×20年摊销的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2×20年12月20日出售该项商标权的会计分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1)
2×15年7月1日
借:无形资产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贷:银行存款 1 060
2×1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62.5(1 000/8×6/12)
贷:累计摊销 62.5
2×16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25(1 000/8)
贷:累计摊销 125
(2)
2×17年出租
借:银行存款 159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5
贷:累计摊销 125
(3)
2×18年计提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
借:管理费用 125
贷:累计摊销 125
借:资产减值损失 162.5[1 000-(62.5+125×3)-4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2.5
(4)
2×19年计提摊销
借:管理费用 100[(400-200)/2]
贷:累计摊销 100
2×20年计提摊销
借:管理费用 91.67[(400-200)/2×11/12]
贷:累计摊销 91.67
(5)
2×20年12月出售
借:银行存款 265
累计摊销 629.17(62.5+125×3+100+91.67)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
无形资产 1 000
资产处置损益 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