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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3082题)


A公司(非金融类企业)于200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
(2)A公司于2010年6月将5000万元委托C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12年12月12日,C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3)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的90%确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法定障碍?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在本题中,由于C证券公司在2012年12月12日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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