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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3082题)


A公司(非金融类企业)于200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
(2)A公司于2010年6月将5000万元委托C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12年12月12日,C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3)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的90%确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 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5.67%[(5.46%+5.40%+6.15%)÷3=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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