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BCD
解析: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主合同的变更未通知保证人的,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3)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