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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3082题)


2016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6%。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王某、李某的答辩(3)成立。理由: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例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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