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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3082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后李某按照和张某的约定,与王某、赵某各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余款一直未缴纳。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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