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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3082题)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載,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決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给李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而非表决权过半数。周某一人同意,其他人均反对,不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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