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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2.5万元,保修费用项目余额25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5万元。2010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均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产生。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2010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2009年4月1日购入3年期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为1 056.04万元,债券面值1 000万元,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票面利率6%,实际利率4%。甲公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
(3)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
(4)企业于2008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环保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零。2010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
(5)存货年初和年末的账面余额均为1 000万元。本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跌价准备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6)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本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60万元,预计负债余额为8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7)至2009年末止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5万元。
(8)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计算2010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计算2010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①固定资产项目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300-300÷10×2)-220=20(万元)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300-300÷10×2)-20=220(万元)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300-300×2/10-(300-300×2/10)×2/10=192(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28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28×25%=7(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7-7.5=-0.5(万元)
②存货项目
存货的账面价值=1 000-20=980(万元)
存货的计税基础=1 0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20×25%=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5-22.5=-17.5(万元)
③预计负债项目
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80万元
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80-8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8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80×25%=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25=-5(万元)
④弥补亏损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0×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0-1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