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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试试题(4456题)


张某任职于国内某软件公司,2020年4月取得的收入如下:

1)当月工资、薪金收入16 000元,托儿补助费1 000元,加班补贴400元。

2)在某大学授课,取得讲学收入7 000元。

3)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文化奖金13 000元。

4)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4 000元。

5)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当月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30 000元,当月出租住房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合计为1 800元,由张某负担的修缮费用1 2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工资、薪金收入16 000元

B.托儿补助费1 000元

C.加班补贴400元

D.讲学收入7 000元


知识点: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AC


解析:

1)选项B,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托儿补助费;③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④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2)选项D,讲学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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