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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17年度销售收入为1 000 000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000元。2018年1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赵某的工资费用120 000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140 000元、业务宣传费80 000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50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5 000
B.30 000
C.45 000
D.50 000
参考答案:C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60% =50 000×60%=30 000(元),销售(营业)收入×5‰=1000 000×5‰ =5 0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 000 -5 000 =4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