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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17年度销售收入为1 000 000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000元。2018年1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赵某的工资费用120 000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140 000元、业务宣传费80 000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50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50 000
B.70 000
C.150 000
D.220 000
参考答案:B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 000 000 ×15% =150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 000 +80 000 -150 000 =7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