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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股东赵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应于7月1日前缴足,7月1日赵某实缴资本为20万,剩余部分至年底仍未缴纳,东方公司因经营需要于当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发生借款利息10万元,则当年东方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为( )万元。
A.10
B.6
C.5
D.0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扣除,即80*10%*50%=4(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为10-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