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D.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