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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2日起10日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D.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参考答案:CD
解析:
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