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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试试题(4456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4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4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B.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C.因出票时未记载付款的金额,支票无效

D.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知识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B


解析:

甲公司是支票出票人,选项D错误;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并非无效,选项A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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