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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时间为( )。
A.2017年8月15日
B.2017年11月15日
C.2017年12月19
D.2019年6月19日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商业汇票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行使。本题中,戊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被丙公司拒绝承兑,戊公司应当自被拒绝承兑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7年11月15日之前向乙公司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