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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公司在P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预留签章为公司单位公章加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某的个人名章。2019年1月11日,赵某派业务员李某采购原料,刘某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李某,但支票上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张某在支票上填写合同金额10万元,并在收款人栏填写乙公司。1月12日张某持支票到本公司的开户银行Q银行,拟通过委托收款方式向P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关于该支票出票及补记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刘某未填写支票金额,支票无效
B.张某可以补记支票金额10万元
C.刘某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D.张某可以补记收款人为乙公司
参考答案:BD
解析: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