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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物资,成本100万元,乙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8万元,支付加工费3万元、运费2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企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8万元计入委托加工成本
B.支付的加工费计入成本
C.乙企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
D.委托加工物资成本105万元
参考答案:A
解析: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收回来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委托方最终销售时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因此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不应作为成本,而应作为借方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在借方,显然就是作为抵减的意思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成本(销售价格低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2)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销售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收回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