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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企业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A.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自评或申报工作的
B.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发生 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C.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率超过 1%的
D.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被扣满 60 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工程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 45分以上
E.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督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
参考答案:ABDE
解析: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评定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自评工作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较大数额罚款,或降低甚至吊销相关资质,或暂扣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扣完规定分值的,或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六)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出现以上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如责任不属于其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中注明该专业承包单位为非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