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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A.10
B.20
C.30
D.40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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