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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某厂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约200㎡及部分机器设备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4048万元。
事发当时,该厂84号车间条装工序——螺旋输送器空心螺杆在运行中断裂,车间主任车某(事故中死亡)了解情况后,为了不影响进度,继续进行生产,在现场人员未撤出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无证焊工甲(事故中死亡)焊接输送器。专职安全员乙即刻到厂部办理“动火证”。因安全科2名干部及4名正副厂长均因工外出,乙便自己写了一张“84号车间需要动火,条装工序——螺旋动火焊接”的便条动火证,去找厂办主任丁审批。丁说自己无权审批,便与乙一起找到厂工会主席丙。丙便在便条动火证上签署了“同意动火,注意安全”,越权擅自批准动火。乙回到车间,将丙签发的便条动火证交给甲,并对欲焊接处0.7㎡范围内的炸药进行清扫、冲洗。然后,由乙同意并监护无证焊工甲焊接螺旋输送器螺杆。约20分钟后,乙发现空心螺杆内有残存炸药,并有大量烟雾从断裂处喷出,但甲认为:“炸药清洗不出来,没办法,可能问题不大。”乙便用水冲洗螺杆降温,甲进行违章施焊。乙因事离开车间。约10分钟后,该车间发生爆炸。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应上报哪个部门?由谁组织进行调查?该事故调查组应由哪些人员组成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该厂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48万元,属于重大事故。因此,应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该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民检察机关以及有关专家。
(4)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