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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3日5时38分许,某工程有限公司桥梁施工工地,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伤及无辜,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领导第二天才向主管部门汇报,属迟报行为,经查操作工系无证操作,停机后没有将夹轨器放下并夹紧轨道.在风力作用下,起重机沿轨道撞击止档出轨遇到阻碍,整机向前倾覆。根据案例回答问题:【问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这起事故的迟报受到的处罚有()。
A.警告
B.5日以下的拘留
C.15日以下的拘留
D.对单位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E.对主要负责人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参考答案:DE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