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二)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条件(表2_1_1 )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1万一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5000万一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一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0‰。
表2-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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