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四章 安全事故管理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 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 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 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1)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2)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3)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5)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享: 

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