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三章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一、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消防法》明确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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