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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