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二、勘察单位安全责任与法律责任


(一)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


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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