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安全职责


(一)项目经理责任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安部61号令》第四条)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依法履行责任,保障消防投入,切实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升能力。

    2.施工现场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消防设施。

    3.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畅通。

    4.要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项目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61号令》第七条)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人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项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公安部6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是做好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有关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长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消防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实施经常检查,随时纠正现场及作业中违章、违规行为。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消防保卫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认真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消防规章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火灾或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五)班组长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保卫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消防知识,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4.定期检查班组作业现场消防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发现火灾苗头,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六)班组工人责任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制度。

    2.认真执行消防保卫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指导管理。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消防保卫安全生产方面做到相互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消防保卫知识,维护一切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私自拆改、挪用。

    4.对不利于消防安全的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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