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十二章 临时用电

三、施工现场照明安全防护


(一)现场照明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3.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二)照明供电

    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 5 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 ~5% ;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藕变压器。

    6.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7.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8.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

    3)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

    9.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JGJ 46 -2005规范第7章要求。

(三)照明装置使用

    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JGJ46-2005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2.室外220 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 ;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4.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5.碘钨灯及钠、蛇、锢等金属卤化物灯真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6.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7.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8.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9.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 ~3m,与出人口的水平距离为0.15m~0. 2m,拉线的出口向下。

    2)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 3m,与出人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10.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人灯具。

    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2014)照明设备相关标准: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设计并应选用防水型,防尘型、防爆型灯具。

    2.行灯应采用Ⅲ类灯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 ),其额定电压值不应超过24V。

    3.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应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应结合紧固,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4.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供电的照明装置,且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特殊场所的安全特低电压系统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

    ①金属结构构架场所。

    ②隧道、人防等地下空间。

    ③有导电粉尘、腐蚀介质、蒸汽及高温炎热的场所。

    (2)下列特殊场所的特低电压系统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

    ①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以上的潮湿场所。

    ②导电良好的地面、狭窄的导电场所。

    5.行灯变压器严禁带人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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