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各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生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企业内部与安全生产有关联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职责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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