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6.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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