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与验收
1.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1)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应有质盘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GB/T 228表4-3-2的规定。
(5)钢管应涂有防锈漆。
2)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JGJ 130-2011表4-3-2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2)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JGJ 120-2011表4-3-2序号4的规定。
3)扣件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3)扣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5)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新脚手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②尺寸偏差应符合JGJ 130-2011表4-3-2序号5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③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④应有防滑措施。
(2)木脚手板、竹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脚手板质量应符合JGJ 130-2011第3.3.3条的规定,宽度、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不得使用扭曲变形、劈裂、腐朽的脚手板。
②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GB 50206第3.3.4条的规定。
6)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质量应符合JGJ 130-2011第3.5.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扭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7)可调托撑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其质量应符合JGJ 130-2011第3.4节的规定。
(2)应有质量检验报告,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应符合JGJ 130-2011第5.1.7条的规定。
(3)可调托撑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变形不应大于1mm。
(4)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
8)构配件允许偏差应符合JGJ 130-2011中表4-3-2的规定。
2.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1)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6 -8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2)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
(1) JGJ 130-2011第8.2.3条一第8.2.5条的规定。
(2)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
(3)技术交底文件。
(4)构配件质量检查表(JGJ 130-2011附录D表D)。
3)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要求内容: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应符合JGJ 130-2011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
(3)扣件螺栓应无松动。
(4)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JGJ 130-2011表4-3-3项次1、2的规定;高度在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JGJ 130-2011表4-3-3项次1、3的规定。
(5)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JGJ 130-2011要求。
(6)应无超载使用。
4)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JGJ 130-2011中表4-3-3的规定。
5)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应按JGJ 130-2011中表4-3-4的规定确定。不合格的应重新拧紧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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