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六章 木工机械

二、带锯机


    1.作业前,应对锯条及锯条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锯条齿侧或锯条接头处的裂纹长度超过10mm、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两处的锯条不得使用。当锯条裂纹长度在10mm以下时,应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应调整适当。带锯机启动后,应空载试运转,并应确认运转正常,无串条现象后,开始作业。

    2.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应站人,不应在运行中跑车。

    3.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

    4.倒车应在木材的尾端越过锯条500mm后进行,倒车速度不宜过快。

    5.平台式带锯作业时,送接料应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台面。锯短料时。应采用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应离开锯条50mm及以上。

    6.带锯机运转中,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不得清理管口。

    7.作业中,应根据锯条的宽度与厚度及时调节挡位或增减带锯机的压砣(重锤)。当发生锯条口松或串条等现象时,不得角增加压砣(重锤)重量的办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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